【概要描述】 本案異議人是由招商銀行旗下香港永隆銀行和中國聯通共同出資成立的,“招聯”取自招商銀行的招子和聯通公司聯字,代表兩家公司合作。招聯作為公司字號和商標具有特殊含義。招聯公司以微金融,新互聯為發展理念,在互聯網+的大背景下,運用新技術,探索新模式,構建基于互聯網進行信用分期,融資理財,移動支付等產品系列,為消費者提供普惠互聯網消費金融服務。
【概要描述】 本案異議人是由招商銀行旗下香港永隆銀行和中國聯通共同出資成立的,“招聯”取自招商銀行的招子和聯通公司聯字,代表兩家公司合作。招聯作為公司字號和商標具有特殊含義。招聯公司以微金融,新互聯為發展理念,在互聯網+的大背景下,運用新技術,探索新模式,構建基于互聯網進行信用分期,融資理財,移動支付等產品系列,為消費者提供普惠互聯網消費金融服務。
異議人:招聯公司
被異議人:南京知聯商務咨詢中心
商標信息:招聯 36類
本案異議人是由招商銀行旗下香港永隆銀行和中國聯通共同出資成立的,“招聯”取自招商銀行的招子和聯通公司聯字,代表兩家公司合作。招聯作為公司字號和商標具有特殊含義。招聯公司以微金融,新互聯為發展理念,在互聯網+的大背景下,運用新技術,探索新模式,構建基于互聯網進行信用分期,融資理財,移動支付等產品系列,為消費者提供普惠互聯網消費金融服務。2014年招聯商標在第36類上被“南京知聯商務咨詢中心”于2014年9月4日搶先申請,并于2015年7月20日公告,我司在日常監測中發現后,于2015年10月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異議理由和主張:被異議人申請商標侵犯了異議人在先使用招聯商標權,屬惡意搶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異議人請求商標局裁定該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后經商標局評審,對異議商標作出了不予注冊的決定。
本案典型意義
1、對搶注他人獨創性較強商標,惡意明顯的,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時,對有一定影響要求不宜過高。
2、根據互聯網時代,要正確認識互聯傳播迅速廣泛的特點,考量商標知名度和有一定影響的認定上,應突破傳統思維,不宜過于強調時間的持續性,應用與時俱進,運用互聯網的思維理解認定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3、在考量網絡傳播影響力和應知時,也應注意區分不同的經營主體。一般從事信息咨詢服務和電商公司,對網絡信息比較敏感,關注度較高 ,信息知曉較快 。在結合具體案情時,也應把不同應知主體作為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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