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描述】 案件焦點:本案對于在面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時,應如何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以及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具有典型意義。
申請人:上海市奉賢區行政服務中心
案件焦點:
本案對于在面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時,應如何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以及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具有典型意義。
被異議商標第23375053號“東方美谷”由上海艾因星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申請,2017年12月20日初審公告,異議人上海市奉賢區行政服務中心在期限內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稱“東方美谷”為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打造的產業聯盟名稱,委托異議人負責品牌管理和保護,“東方美谷”屬于異議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被異議人基于其地域及行業原因對該情形理應知曉,未經授權擅自將與該名稱相同的文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東方美谷”經過大規模前期籌備及推廣等活動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異議人作為同行業者和地域較為鄰近的市場主體具有較大知曉異議人“東方美谷”商標的可能性,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因“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商標存在的情形,以及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被異議商標與“東方美谷”項目名稱完全相同,其注冊、使用在其指定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本案對于在面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時,應如何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以及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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